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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性审查错误属于应重新评审的情形吗?

资格性审查错误属于应重新评审的情形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重新评审的4种情形不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应该以哪个法条为准?



 

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应当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准,资格性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资格性审查,避免发生错误。关于供应商遭遇资格性审查错误后如何救济的问题,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在下一步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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