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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否跟其他采购人的“标”实施采购?

采购人能否跟其他采购人的“标”实施采购?

采购人能否跟其他采购人的“标”实施采购?

答:如果“跟标”指“联合采购”则是可以的。即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未对“联合采购”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影响“联合采购”的合法性。《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31 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1 号)中明确表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的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这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如果“跟标”是指跟随其他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直接确定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第二款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31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1号)明确,积极推进采购人联合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的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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