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使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编制采购需求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步,采购需求顾名思义就是采购人开展这次采购活动目的,是为了购买(或采购)到一种什么样(规格大小/功能指标/清单体量等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以满足我采购人日常政务活动或公众的功能需求。采购需求应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通过市场调研(询价、技术指标论证等)方式,依法依规自行编制,对于一些预算较大,采购内容复杂的项目还可以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评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采购人直接委托一家厂家或供应商进行采购需求的编制,然后简单审核下就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需求发布出去。如此将会导致这种采购需求必然会偏向某个品牌或某个制造商特有的产品,从而提高后期采购过程中质疑投诉,乃至项目废标的风险。今天整理几种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常见的违规问题,供大家提醒参考。1.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1.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2.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3.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