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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什么情况下可以拒收投标文件?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什么情况下可以拒收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三条: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还有哪些呢?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一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也是适用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当然可以拒收。 在邀请招标中,按照87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没有获得投标邀请书的供应商,也是不具有投标资格的。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五种: 1.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 3.资格预审未通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4.邀请招标中未获邀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