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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吗?

案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吗?

关键词


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化型标准


案例回放


某地一个玉米秸秆还田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预算120万元。该项目要求通过在示范区实施玉米收获并秸秆还田服务,实现示范区玉米适时收获,增加玉米产量及增强秸秆还田效果。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具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实施本项目的能力,还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谈判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


经评审,H专业合作社成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后,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谈判文件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但成交供应商H专业合作社既不属于企业,又不属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虽然H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不能就此认定其为中小企业。


H专业合作社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800万元,资产总额6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问题引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吗?


2.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业界专家、公职律师王周欢认为,对于符合中小企业化型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特聘专家宋军也表示,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就可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宋军补充,对于案例中H专业供销社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是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的数量以及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来决定的。H专业合作社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800万元,资产总额6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的标准,应该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某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则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为了在避免在中小企业认定时产生争议,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该中心会在采购文件中备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视同中小企业。


问题二:宋军介绍,《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都是市场主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也就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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