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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如何理解供应商经营范围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中,如何理解供应商经营范围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中,可以把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吗?比如,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本项目的采购内容。 不可以,经营范围一般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很多人觉得难以理解,是因为对经营范围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认为经营范围就是一种行政许可事项,供应商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就是违法行为。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现在的经营范围已经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营范围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 既然经营范围不构成对供应商经营能力的限制,那么,在政府采购中,也就不能把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因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也跟采购需求无关。详细 从本文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管理者最初将经营范围作为管制企业、落实购销计划的手段。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管理者发现,将企业在主体登记阶段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的经营能力划等号,限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于是开始逐步调整经营范围的管理制度。至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相关法规中通过经营范围限制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条款均被废止或删除。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从而3月1日起,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也应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了。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