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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货物采购,大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案例 | 货物采购,大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关键词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


案例回放


2022年6月,某市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物资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标的包括编织袋、救生绳、货架、分体式雨衣、棉被、棉垫、激流救生衣、手持灯等,采购预算为480万元。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类别为工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A、B、C、D、E五家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并通过了资格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A供应商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名的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认为A供应商为国内知名的上市经销商,财报显示其2021年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年营业收入1000余亿元。明显属于大型企业。A供应商不应当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A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顺延B供应商中标。但采购人调查后了解到,虽然A供应商按照标准划型是大型企业,但是A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制造,认定A供应商应当享受价格扣除优惠,B供应商质疑无效。


问题引出


货物项目中,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享受价格优惠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46号文)和此前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是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由181号文的‘双认定’(即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或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扶持政策)变为46号文的‘单认定’(即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只要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就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对于投标、响应供应商自身的划型则不做要求。)”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提醒。这意味着,即使供应商本身是大企业,但是在政府采购中提供的货物是中小企业制造的,也可享受政策。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认为,从“双认定”变为“单认定”,这样的扶持政策更有利于激励大企业代理、销售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进而促进小微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做大做强,引导制造业为主导的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具体到本项目,采购标的涉及编织袋、救生绳、货架、分体式雨衣、棉被、棉垫、激流救生衣、手持灯,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对这些采购标的逐一进行声明,所提供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的,才可以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否则就不能享受。业内资深人士姚鲁认为,本案例中A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标的均为小微企业生产,即使A供应商自身从业人员、年营业收入都达到了大型企业划型标准,也应当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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