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3、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4、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1、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4、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2、除框架协议采购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又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5、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未依法依规发布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1、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2、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1、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2、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3、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2、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2、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未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3、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4、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3、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