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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质疑自己可以得满分的评分项,采购人可驳回吗?

案例 | 供应商质疑自己可以得满分的评分项,采购人可驳回吗?

关键词


质疑答复;限制性;歧视性


案例回放


2022年4月,A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人员档案电子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50万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月1日,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并提供了招标文件下载地址,投标供应商C公司获取了招标文件,发现其中的一项评分项设置为:供应商获得A市青年文明号的,得2分。C公司认为这一评分项设置存在地域限制,于是在质疑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交了质疑函,请求修改该评审因素。


采购人答复时发现:C公司曾在两年前获得该市“青年文明号”称号,该评分项C公司可以得满分2分。采购人认为该项目中C公司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应当驳回其质疑请求。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可否将供应商获得本市青年文明号设置为评分项?


2.质疑的评分项,供应商本可以得满分,采购人可以驳回其质疑请求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这意味着评分项原则上应该围绕采购标的来设置,必须与项目需求和合同的履行相适应。”业内资深人士姚鲁告诉记者。


姚鲁认为,供应商是否获得青年文明号,与其履约质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即便是不限制地域或者行业,也不应当把供应商获得青年文明号设置为评分项。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提醒,本案例中A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作为采购人,评分项设置“供应商获得A市青年文明号的,得2分”,带有明显的地域歧视,对无法获得A市青年文明号的外地企业构成限制性或者歧视性。


问题二:某高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负责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均强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法律构成要件。“如果供应商并不存在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做程序性答复,驳回供应商质疑。”上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但是供应商的权益可能是广泛的,即使是该项评分项得了满分,供应商也要为投标付出时间成本,也存在权益受损的因素,因此,不能以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为由驳回其质疑请求。”


上述高校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对待供应商质疑。具体到本案例中,因为该评分项设置存在明显违规,采购人应当答复质疑成立,并在开标前予以公告澄清更正,如果到开标不足15日,投标截止时间还要顺延至不少于15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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