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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采购项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如何判定采购项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有何要求?如何判定采购项目的资格要求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公为良律师认为,资格要求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六个方面: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避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如何设置资格条件?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王建立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王建立建议,采购人可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如木制家具采购中需要供应商提供金属家具的有关证书;如设置与项目质量服务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其他资质证书等。另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应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定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实践中把供应商企业经营盈利水平、企业负债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均不合理。但是,根据项目特点提出运维、服务人员数量不应该视作规模条件。


王建立补充,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在实践中,主要是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中,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评审细则,或者扩大缩小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要求,或者评审小组成员掌握的宽严尺度不一,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为此,王建立建议,在现场组织评审过程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该严格管理从规则上防止出现以上情形。如评审前组织评审专家认真学习采购文件需求和评分标准,确保文件不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之处。


如何判定资格条件“以不合理条件对公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呢?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金牌答人万玉涛指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4号,如果招标文件提出的资格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那么就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是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二是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进行限制;三是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四是满足该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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