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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哪些行为属于对供应商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政府采购中,哪些行为属于对供应商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政府采购制度成功的重要标志,我认为有两点,其一是采购人的专业化;另外一点就是供应商可以享受公平待遇,尤其是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说。


那么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如何才能实现公平待遇?如何理解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在日常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还是有的,比如要求提供某一年度的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某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


记者翻看近3个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共71则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公告,其中有15则公告投诉内容涉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占总投诉比例的21%。


常见的差别待遇有哪些?


在涉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15则投诉处理公告中,其中8则投诉具体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则投诉具体内容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主要体现在采购文件编制和资格审查阶段。”中诚跃新(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苏憬清介绍,一份高质量的采购文件既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保证,又是采购活动后续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采购文件中常见的差别歧视待遇包括:使用废止或者由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变相考察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仅仅是因为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具备该资格/特定技术/相关证书;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等。


警惕资格审查前置的差别待遇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需要线下购买采购文件的项目,个别代理机构会违规将资格审核前置在购买采购文件阶段,或者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主要体现在要求购买采购文件时提供各种材料(例如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要求核验报名人员的社保或税款缴纳证明、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设备厂家授权书等。


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显性和隐性之分


某位业界资深专家认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2年以上社保、要求公司成立5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2亿等,属于“显性”不合理条件,现在这种情况很少。


上述专家介绍,还有一种属于“隐性”或“变相”地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比如要求某行业获奖证书、认证等,而这个证书或认证要求必须成立3年以上,这种“隐性”或“变相”地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值得关注。


上述专家补充道,法律规定不能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是可以的,比如要求提供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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