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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自己决定中标无效吗?

采购人可以自己决定中标无效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删除了原财政部令第18号“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决定权不再由财政部门单独行使,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也有权决定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至少在其中的两个条款 中确定了采购人决定中标无效的权利:

(1)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款赋予采购人在定标时有法定事由的,有权不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其中就包含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无效的情况。

(2)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此条更加明确,采购人在定标后发现有合法事由导致中标无效的,有权改变中标结果,即有权直接决定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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