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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只参加其中一包能否质疑其他包采购结果?看财政部质疑、投诉问题如何回复

分包只参加其中一包能否质疑其他包采购结果?看财政部质疑、投诉问题如何回复

财政部国库司日前回复了一批政府采购实务中有关于质疑、投诉的相关网友问题,本次选择了7个,看看是否有你关心的问题。


留言编号:3154-3672945的网友提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里的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应商制作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那么此时质疑的计算日期应该是2021年3月5日还是3月19日?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供应商在3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算。


留言编号:7198-3673369的网友提问

根据规定,财政部门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监督监察决定)后,应当挂网公示,但是对于挂网公示多久却没有具体规定,请问最长需要公示多久。

国库司答复: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公告期限作出规定,但相关期限应具有合理性,并达到公告效果。


留言编号:6293-3670615的网友提问

现在一个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前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成立,开标当天网上报名发现这家供应商报名了,开标环节未参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质疑符合94号令11条的要求吗?代理机构应该受理质疑么?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A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留言编号:1454-3670559的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投诉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这个“答复期满”指的是什么意思。如果一个供应商对项目结果提出质疑,代理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前几天提前进行了回复,那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期限是从代理公司给他们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算,还是从供应商提出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再加十五个工作日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答复期满前进行了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在提出质疑后的7个工作日及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均可以提起投诉。


留言编号:5710-3678350的网友提问

现对于财政部94号令有一些疑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之规定“(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如某一项目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5日,那么对于采购文件发放这一采购程序的截止之日计算方法是否为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16日?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某供应商于2021年3月19日对于采购文件的发放这一采购程序提出质疑(供应商从某种渠道得知其收到的采购文件版本(内容一致,只是PDF、WORD这种文件格式问题)与其他供应商不一致),是否超出法定质疑期限?3.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要求发送何种版本文件,由供应商自行选择,代理公司统一发出加盖公章PDF版本后,部分供应商以方便制作投标文件为由像代理公司索要WORD版,代理公司给打电话过来索要的供应商发送后,没有索要的便未发送,是否构成歧视潜在供应商呢?

国库司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如采购文件发放结束之日为3月5日,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

2.根据留言所述信息,不足以得出代理公司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3.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送采购文件的格式应当一致。


留言编号:3798-3674867的网友提问

请教:在政府采购项目分包采购中,供应商只参加了包1,没有参加包2. 供应商认为包2的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请问:该供应商是否具有对包2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利害关系?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须已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未参加包2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对包2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留言编号:1534-3670962的网友提问

根据贵司以前的答复,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交了质疑函,但相关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合格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补正,但不宜拒收质疑函或拒绝答复。那么请问:1、如果供应商没能补正或者补正后已经超过质疑期限,那么对于不合格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供应商的质疑环节是否合法有效,能够成为其进一步提起投诉的依据?2、如果视同为有效质疑,那么94号令第十二条的多个“应当”的规定岂不形同虚设?

国库司答复:对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及时告知供应商提出质疑所需的材料、应符合的条件等。如供应商未能提交合格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质疑答复时指出相关问题,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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