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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对业绩累计金额进行横向比较评分,可以吗?

采购文件对业绩累计金额进行横向比较评分,可以吗?

某采购单位采购48辆专用车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1246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提出疑问: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销售业绩占10分,根据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对应本次采购标的物销售业绩累计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排名第一得10分,第二名得8分,以此类推,每差一个排名少2分;第5名至最后一名得2分。


上述对投标人累计销售业绩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评分,是否合规?


不能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审标准


“此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销售业绩的描述,属于典型的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审标准,这是不可以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进一步介绍,“对投标人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意味着来投标的企业谁业绩最高就排名第一,这其实就是没有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评审,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评审。”


记者注意到,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也有多次提及横向比较评分。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为例,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3L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防吸附蠕动泵管及附件采购项目(第一包),投诉人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作出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此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评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成立。


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注意,不能设置对投标文件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


对累计销售业绩进行评分属歧视条款


对从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的采购标的物销售业绩累计金额进行评分,是否属于歧视性条款?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公职律师王周欢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项目属于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累加的销售业绩,谁业绩高就得分高,对新企业和中小企业不利,属于歧视性条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在企业规模条件和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应明确同类业绩的具体范围


“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表示,但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不能设置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为评审因素。同时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分值不宜过高,一般顶格10分;二是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业绩的具体范围。


上述项目中提到“对应本次采购标的的销售业绩”,跟“同类产品业绩”的意思相似,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同类产品业绩的具体范围,让供应商有更清晰的认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其权利属于采购人。


例如,同样都是SUV执法执勤车采购项目,有的项目是采购一般的执法执勤车,有的采购项目要求车辆是在偏远的山地、高原地区使用,氧含量低,刹车油液沸点降低及制动泵性能下降等,对车辆的性能要求更高。所以,采购人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有利于供应商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业绩证明,同时也更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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