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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不符合样品尺寸要求,可否重新评审?

案例 | 不符合样品尺寸要求,可否重新评审?

关键词


样品;重新评审;磋商


案例回放


某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批窗帘。2022年7月25日开启响应文件,共12家供应商响应。项目于当天17:00告知了评审结果,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现场,多家未成交供应商吵闹称,A公司样品尺寸不符合磋商文件参数要求。代理公司随即组织评审专家对样品进行检测,评审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不一致。最终,该项目于7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发布结果公告,B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后续,该学校和采购代理公司收到来自A供应商和其他多家供应商的质疑。该学校和采购代理公司发现重新评审程序违规,口头告知财政监管部门,并进行自我纠正,于8月8日发布中止公告暂停该项目采购。


A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8月17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称,该项目重新评审违法。


经财政部门调查,依据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第二次对样品的测量结果,投诉人A公司样品规格的确存在与采购需求不符的客观情形,但样品评分不符合重新评审的情形。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外,该项目磋商文件显示,样品分共20分,涉及三个样品:评审专家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一套完整的柔纱帘(宽度大于1.5米),从面料、款式、转轮、拉绳等方面进行打分0—9分;评审专家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一套完整的带轨道的布帘(宽度大于2米),从面料、款式、轨道等方面进行打分0—9分;评审专家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一根完整的罗马杆(长度大于2米)及相应的挂环或挂钩,从款式、质量、制作工艺等方面进行打分0-2分。并注明,样品不全或样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分做0分处理。


问题引出


1.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尺寸,可以重新评审吗?


2.样品分设置多少分合适?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公为良律师认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重新评审的几种情形,“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案例中“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尺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不能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以“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为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岳认为,本案例起因在于代理机构在未正式发布成交公告的情况下,向本项目供应商告知评审结果,致使评审现场供应商吵闹,导致重新评审。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之前有泄露评审情况之嫌,未做到评审工作的保密及不受干扰。主要问题产生其实在于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淡薄、法律观念弱。


问题二:某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表示,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目前,政府采购领域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需要定制生产的货物类,比如家具、服装等。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对样品检测的分值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从操作实践中常见问题来看,样品检测的分值过高,容易泛化评审专家的主观裁量权;样品检测的分值过低,难以发挥样品检测的作用。因此,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评审,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并围绕采购需求及样品特点尽量设定相对客观、可量化的评审因素、标准、分值和权重。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建议采购文件中设置针对样品的分值一般不宜超过价格分值的1/3。


公为良律师认为,即使是需要提供样品的项目,样品分的设置也不一而论,应根据样品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同的项目设置不同的分值。比如样品检测只起辅助作用的项目,样品分值建议不超过总分的10%;而办公家具、服装采购等项目,样品是重要的评标依据,样品分值可设置得相对高些。实践中需要注意,样品分的各评审因素能够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如手感、观感等主要依靠主观判断的分值设置不宜过高。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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