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2)在资格预审至投标时的期间,投标人进行了名称变更。 对此,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当进行核实。如果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证明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的,应予认可;否则,其投标应被否决。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收标书时发现投标人名称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进行核实,确定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拒收;如果不能确定的,可先予接收投标文件做好备注将该问题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況,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ー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