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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专家人数的在相关规定关于评标专家人数的在相关规定关于评标专家人数的在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14号令】2002年1月1日执行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 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涉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2003年11月11日执行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 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 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6、《建设工程涉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3号令】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 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 2/3。 7、《建设工程方案涉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 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 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 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 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 9 人; 二、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 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 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 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论证 《政府采购进货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 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 3 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