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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联合体和分包如何适用?

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联合体和分包如何适用?

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采购份额,是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八条明确了预留份额可以采取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以及分包四种形式实现。对于联合体,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并且同时要求,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在一些具体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项目中,联合体投标都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呢?具体操作中存在哪些问题?联合体投标价格折扣又如何理解呢?


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表示,根据46号文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实践中,采购人一般采用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很少采用联合体形式,因为联合体形式不好把握预留给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有些采购人把本该面向大型企业采购的,也索性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了,等于把采购份额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了。


联合体如何享受价格评审优惠?46号文第九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财政部国库司在对网友留言回复中进一步解释,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包段,大型企业可以参加。大型独立参加没有优惠,如果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分包部分内容给小微企业,则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假联合体”有违法律规定


某地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联合体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会影响大型企业的品牌形象与口碑,如发生产品问题,需大型企业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会分别同采购方签订责任书,划清责任界限,导致形成“假联合体”。例如,某小型企业想联合某大型企业参与一个项目竞标,大型企业提出需各自与采购方签订独立合同,即将原本的招投标合同拆分成两份,才能达成合作意向。显然,这与联合体招投标流程要求不符,有违法律规定。所以,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政策需要再优化。


“除‘假联合体’外,还有联合体中中小企业资金支付不及时。采用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政策的项目中很多还是按照统一将资金拨付给大型企业由大型企业再统一付款给联合体公司,导致很多大型企业拖延中小企业的资金支付。”该负责人说。


故上述负责人建议,依据项目大小,鼓励或者规定联合体中中小企业的数量,支持2个或者以上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让政策的惠及面更宽广,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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