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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政府采购鼓励充分竞争,但并有到鼓励“自我竞争”的份上。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供应商在投标之前不可以提供多份投标文件,但如果真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出现了多份投标文件,应该是按照无效投标来处理的。当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