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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能否使用分公司业绩来参与政采活动?

总公司能否使用分公司业绩来参与政采活动?

政府采购实践中, “总公司、分公司的那些事儿”总是困扰着从业人员。近日,有业内人士提问道:“总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能否使用分公司的业绩?”

专家答疑
“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业绩。”这是采访中大多数专家给出的回答。
给出最终答案之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认为有必要先厘清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也就是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赵路表示,打个比方,分公司就好比总公司的左膀右臂,其依附于总公司。
在确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后,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表示,显而易见,总公司能够以分公司的业绩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换个角度想,既然分公司的债务、法律责任等均由总公司承担,那为什么分公司的业绩不能给总公司使用呢?”彭时明反问道。
针对该问题,也有业内人士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据介绍,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中,“偿付能力”“分类监管情况”“授权额度”等指向的是总公司。而“合规经营情况”“业务能力”“基层服务网点设置”“同类保险经验”则指向的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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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总公司、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还有子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明确区分总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这三个概念,因为它们的具体法律适用情况是不同的。
另外,要强调的是,总公司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实际上,在法定概念中,只有公司和分公司的说法。分公司又分为地域性分公司(如某银行北京分行)和专业性分公司(如某传媒公司广告分公司)。对于有些业绩要求,分公司本身也没有相应的“成绩”支撑,只有总公司能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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