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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合同订立的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当视为承诺生效,其法律后果即为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人任何一方反悔,均应当认定为违约,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违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