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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

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坚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

尤其是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高效发挥政府采购助力稳定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合同签订后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支持中小企业良性高效履约。持续提升积极的财政政策效能,助力山西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那么,省财政厅如何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主要内容有哪些?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范围如何界定?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
《通知》中,预留采购份额设置了分段、分级标准:对于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予中小企业;对于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灵活采用整体预留、设置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等形式明确预留的具体金额。
由此尽可能多地将采购份额预留给中小企业,确保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占全年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达到40%。
同时,《通知》要求预算单位在预算批复前将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60日内一次性公开,并按季度进行更新;预算执行过程中,及时更新新增采购意向,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公告发布)开始前30日。
采购意向公开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知情权,对及时了解最新采购政策与采购项目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鑫全盛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蔚来福说:“我每天都在关注政府采购网的采购信息,上面的信息齐全、发布及时,为我们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通知》提出:发挥政府采购需求的统领作用。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先明确采购需求后执行”的原则,以采购需求为引领,贯通采购预算等政府采购全过程各环节。
通过编制审查采购计划,结合市场状况,嵌入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能够切实提高采购执行效率、质量价格,有效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效应。
王国栋说:“《通知》中提高了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在采购需求编制审查中予以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1.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
山西时尖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明明说:“现在提供‘政采智贷’全线上融资服务,我们可以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和自身信用状况,在线获取政府采购‘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快办理’融资。”同时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合同签订后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支持中小企业良性高效履约。
2.最高给予小微企业15%-20%价格扣除优惠
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4%。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
此外,山西省还对同时符合绿色发展或者创新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中小企业,采用阶梯递增的方式给予更大幅度的评审优惠支持,递增幅度不得低于可增长幅度的25%,直至达到采购政策规定的优惠幅度上限。
3.推行‘承诺+信用管理’
为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可执行、易操作、快见效。省财政厅协调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
山西君度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韩爱清说:“‘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管理制度,简化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供应商在线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后即可参与采购活动,不再按项目提供证明材料。这对我们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来讲,是一个比较优化的重要举措。”
4.坚持“能免立免、可减即减”的原则
《通知》按照“能免立免、可减即减”的原则,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免收采购文件购置费,供应商“零元”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并参与采购活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先行免收投标和履约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稳步推进免收投标保证金,其他确需收取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的减半确定保证金金额后以电子保函方式收取。
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通知》还强调对于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支付资金,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化、数智化建设,依法完整设立各采购方式的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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