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评审前,为使评审专家全面了解采购项目情况,采购人可以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范围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进行补充说明,从而促使评标委员会成员严肃对待自己的评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评标专家专业水平的不足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这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值得“点赞”。但在采购实践中,有部分采购人“过于重视”项目介绍。具体表现为,在项目介绍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特殊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排除在外,达到为相关供应商“量身定做”的目的,甚至信口开河地表达对某供应商或者产品和服务的好恶,严重地干扰了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此类行为不容小觑。那么,采购人该如何正确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呢?首先,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编写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要体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有利于充分竞争,有利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书面介绍内容不得存在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其次,由于现阶段尚未有统一的介绍项目书面材料的标准文本,采购人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采购文件的基础上对专用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外,专用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都不得与采购文件相抵触。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需求的重点,技术指标偏离的接受程度、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数量、后续技术服务期限等。对于消防、安全、环保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要求,且要表述清楚,不得含糊其辞。再者,采购人是否需要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以及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一方面,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进行项目介绍,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另一方面,项目的需求不能详细描述,且没有达到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需求方案。此外,项目技术复杂,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异议且无法界定真实需求的,如,大型工程机械、医疗专用设备采购等项目,无法在采购文件中提出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就需要采购人介绍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最终形成明确详细的技术参数或采购的具体要求,从而使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修改完善自己的谈判响应方案,这样采购效果才会更加明显。再如,采购需求中人们的感官成分较大或较为重要,需求指标描述无法穷尽需求要求的项目,像外观设计、生物制品采购等就是这样。相对于评标专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设计理念与地域环境、市场行情与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更加熟悉,通过项目背景的介绍,便于评审专家决策,提高采购效率。又如,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服务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介绍项目情况供评审专家统筹考虑。而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和范围项目,如,办公家具、电器设备等采购,由于这类货物较为普遍,技术含量少,需要将采购人关心的技术指标列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并进行不会产生歧义的描述即可,无需在评审环节对项目进行介绍。最后,要区分采购人与采购人代表的不同。采购人既不是评审成员,也不是采购人代表,没有介绍项目背景的义务,因此采购人提供的项目书面介绍内容只能作为评审的参考材料。再者,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也不能以个人看法为由作倾向性、误导性的发言。另外,采购人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书面材料应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