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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问: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问: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如何确定资质等级?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吗?

答:不可以,应当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问:竞争性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问:供应商不参加开标能否视为其放弃本次采购活动?

答:不能视为放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应视同其认可开标结果。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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