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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01 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和CA数字证书互认有了时间表 《意见》要求,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点评】 此次要求是对各地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以及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互认的时间表,有利于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02 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 《意见》要求,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 【点评】 支持电子证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的要求,进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03 破除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意见》进一步强调指出: 一是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二是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 【点评】 《意见》对招标投标提出的两点要求,是进一步落实和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也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和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需要。 04 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意见》对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提了两点要求:一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二是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 【点评】 《意见》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的要求,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一方面除现金转账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外,大力推广电子保函、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有利于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压力,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另一方面提高投标保证金退付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时间,切实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