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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诉事项成立,若投诉人证据来源不合法该如何处理?

案例 | 投诉事项成立,若投诉人证据来源不合法该如何处理?

关键词


投诉;虚假材料;证据来源


案例回放


采购人Z委托代理公司G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某公园资源管护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显示X公司为中标人,Y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认为X公司就相关人员提供的社保证明为虚假材料,并提供了Y公司所在地社保中心出具的X公司的社保证明材料作为投诉证据。


当地财政部门经调查后,发现X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与X公司参保地社保机构查询数据不一致,系虚假材料,投诉事项成立,对X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认定该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一方面,当地财政部门就Y公司如何取得X公司的社保证明材料开展调查,Y公司及其所在地社保中心均称,系Y公司向该社保中心调取的。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Y公司存在“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行为。因此Y公司的质疑和投诉符合流程,并无不妥。


问题引出


投诉事项成立,若投诉人证据来源不合法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投诉事项成立与查实投诉人证据来源不合法同时出现,应当分别处理。质疑和投诉虽然是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但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任何证据都要求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该条款将政府采购裁决程序中的非法证据界定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3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将“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解释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非法取得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基于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供应商不可能获取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的信息,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在这一背景下,投诉人如果提供了根据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不能掌握的证据,则属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的情形,财政部门应当在调查阶段要求投诉人对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说明。如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应当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本案中由于Y公司及其所在地社保中心均称,系Y公司通过律师向该社保中心调取的社保证明材料,不能证明Y公司系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没有据此驳回投诉,而是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处理投诉事项。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还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真相并不是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程序的唯一目的,如果供应商破坏采购活动规则的证据被采纳,其结果可能是鼓励更多的违法活动,破坏政府采购秩序。因此,若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被认定为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而财政部门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又能够证明投诉事项成立,此时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投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投诉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也不能因驳回投诉而终止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另行提起监督检查进行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另:投诉事项成立与查实投诉人证据来源不合法同时出现,应当分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可知,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也进一步解释了“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是指“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非法取得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如果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证据被认定为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即使财政部门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投诉事项成立,也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投诉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财政部门也不能因驳回投诉而终止处理,应当另行提起监督检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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