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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发现问题怎么办?采购人发现问题怎么办?采购人发现问题怎么办?“我们采购人没有质疑的权利,那遇到评审有问题怎么办、中标供应商有问题怎么办,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交流中,不止一次听到过类似的说法。事实上,采购人认为采购活动有问题,同样是有解决途径的。财政部4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四十号)中,采购人提出来的问题就得到了有效解决。 上述公告提及的“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后勤服务管理社会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GK19C056C0796Z)中,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以下称采购人)反映中标供应商奥联物业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是:奥联物业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中标结果无效。 业界专家提醒,对于采购人而言,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其实还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只不过,有关规定中用的是“报告”一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就规定,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权益受损时有质疑投诉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采购人反映问题的权利,当然也是义务。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多参加一些专业培训,就知道权益受损时该怎么办了。”业界专家表示,“除了‘报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之规定,还可以通过‘控告和检举’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