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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服务方案评分差异较大,能否组织重新评标?

政府采购投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服务方案评分差异较大,能否组织重新评标?

问:政府采购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服务方案评分差异较大时,能否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答:服务方案属于主观评审因素,招标人在此种情形下不能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可以修改评标结果或者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只限于对客观评审因素出现评审错误,例如评分计算错误、对客观事实认定不一致等。服务方案属于主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投标人提交的服务方案进行独立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评分出现差异属于正常,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采购人就不得要求评标委员会修改评分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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