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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回避,都有哪些常见误区需要避免?

政府采购回避,都有哪些常见误区需要避免?

供应商与采购单位有关系,能要求供应商回避吗?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能要求其中一家回避吗?评审专家供职于投标人母公司,应当回避吗?落实政府采购回避制度,是保证政府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必备条件。关于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常见误区有哪些?如何避免这些误区?


“回避制度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斩断主体之间或事项之间利害关系,廓清交易中的人为利益壁垒,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落实的关键。”业界专家姚鲁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执行好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对于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至关重要,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还存在不少误区,应尽量避免。


如何理解利害关系


“执行好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个是回避主体是谁,另一个是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说。


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这一条明确了回避主体、回避方式以及回避情形--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解释,“回避制度的核心在于秉持、彰显法的公平公正,避免徇私舞弊,抑制私欲、凸显公义,弘扬正义,确保供应商能够公平竞争。所以要求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那么,何为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的外延,规定了应当回避的五种情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在执行政府采购回避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情形执行,不能随意加码和扩大,比如将厉害关系扩大到战友、前同事、老乡等。”上述业界专家提醒,“也不能放宽标准,比如评审专家从某供应商处辞职差几天满3年的情形,在遇到该供应商投标的项目时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哪些主体应当注意回避


应当回避的主体是谁?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回避主体是采购人员及采购相关人员,这意味着存在利害关系时,回避的应当是人员而非供应商或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员和采购相关人员。”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提醒,“政府采购实践中,有些采购人发现存在利害关系时,要求供应商回避,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


那么,何为采购人员?哪些是采购相关人员?


“采购人员应当是采购单位负责该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和该项目的代理机构经办人员。采购相关人员主要指评审专家,如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业界专家姚鲁认为,“回避主体应当是采购单位负责该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和该项目的代理机构经办人员以及参加该项目评审的专家,尤其是评审专家应当注意主动回避。”


上述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常年组织项目采购的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依法回避的意识相对较强,但评审专家的回避意识相对较弱,非常容易出现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在宣读评审纪律时应当提醒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促使评审专家依法履职。”前述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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