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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投标,提供母公司的缴纳社保证明可以吗?看这个真实案例

子公司投标,提供母公司的缴纳社保证明可以吗?看这个真实案例

政府采购中,子公司参加投标,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是母公司的,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吗?


陕西省宝鸡市近日发生的一个投诉案例显示,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人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根据未中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总部管理的实体,其子公司人员的社保、人事关系依然在母公司。因此,子公司投标,是可以提供母公司缴纳社保证明的。


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下为全文——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DYR-ZC-2022-09号


二、项目名称:宝鸡市公安局智慧安防小区市级数据平台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66号联通分公司


被投诉人:宝鸡市公安局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4号楼


被投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5号广汇大厦A座15楼


四、基本情况


2022年7月4日投诉人因对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宝鸡市公安局智慧安防小区市级数据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DYR-ZC-2022-09号)的2022年6月28日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投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总部管理的实体,其子公司人员的社保、人事关系依然在母公司,子公司投标,可以提供母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四条规定(采购学园注:此处应为“第二十二条”),只要供应商缴纳社保即可。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予受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宝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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