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方将行业业绩和人员规模写入招标文件,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87号令的相关法规,今年4月,“宝安公园安保服务项目”也受到了类似的投诉,但是结果却被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深圳市财政局出具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深宝财购〔2022〕27号)显示,“宝安公园安保服务项目”评分要求,安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公园或广场的安保服务经验,要有管理超过50人的安保队伍的经验。有供应商认为这一评分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不得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准入或者加分条件的规定,而安保队伍超过50人的评审标准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属于歧视供应商。宝安区财政局经过调查后判定,50人并非是对投标企业从业人员的限制,而是对项目负责人组织管理能力的考量,同时招标文件中不考察投标人的总体从业人员规模等因素,因此不存在与财政部令第87号令、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违背的情形。而评分项设置“公园或广场类”服务项目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同时这个要求也不是针对投标企业的,而是针对项目负责人个人能力,同时也不限制项目负责人积累相关经验时的供职单位,因此不存在对企业的限制,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由此可见,无论是业绩还是人数的要求,第一是要符合项目的要求,第二是不能针对企业,只能考量特定人员的素质。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深宝财购〔2022〕27号)
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路船步街渔景大厦9楼901室住 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北站西广场北区A1单体2001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铁鹰安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鹰安检公司”)对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乐咨询公司”)组织的“宝安公园安保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DL2022000063,包组:A)的投诉。投诉人因对加乐咨询公司就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情况评价”,“公园或广场类(安保或保安)服务项目经验、具有单个合同约定服务人数≥50人”的评审标准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招标文件评分项“投标单位经验情况评价”,“具有公园或广场类(安保或保安)服务项目经验、单个合同约定服务人数≥50人”的评审标准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投诉请求:针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更正处理。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采购人宝安区公园管理中心回复:关于投诉事项1,鉴于宝安公园面积大、地形复杂、园内存在较大面积的林地和水体,易发生森林火灾、山体滑坡、地质灾害、溺水、游客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对现场项目负责人的适配性要求较高,设置“公园或广场类(安保或保安)服务项目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项目负责人具有公园或广场类(安保或保安)同类的项目服务经验,能更好地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的开展,对供应商未存在歧视或差别对待。87号令第十七条中所定义的“从业人员”非本评分项中的“合同约定人数”,不能混淆为一谈。本项目需求考察的既往项目经验所需人数为不低于50人,从侧面考察项目负责人的人员管理能力和经验,与项目所要求的人员结构相匹配,并非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情况。关于投诉事项2,鉴于宝安公园内存在较大面积的林地和水体,易发生森林火灾、山体滑坡、地质灾害、溺水、游客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对现场服务安保人员结构的适配性要求较高,设置“公园或广场类(安保或保安)服务项目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未存在歧视或差别对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所定义的“从业人员”非本评分项中的“合同约定人数”。加乐咨询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情况评价”,不考察投标人的总体从业人员规模,仅考察项目负责人的同类项目服务经验,且不限制项目负责人积累相关经验时的供职单位。不属于对投标企业从业人员规模的考察。设置公园或广场类(安保或保安)服务项目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与本项目履约质量紧密相关,亦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性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没有考察投标人从业总体人员规模,不属于在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设定对投标人的从业人数规模条件限制。法律法规的“从业人员”指的是企业总体从业人员规模(即公司从业总人数)。而招标文件评分项不考察投标人的总体从业人员规模,仅考察投标人的同类项目服务经验。该设置是从项目实际需要出发,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服务地点位于本项目服务地点位于宝安公园内,鉴于宝安公园内存在较大面积的林地和水体,易发生森林火灾、山体滑坡、地质灾害、溺水游客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对现场服务安保人员的适配性要求更高,因此设置公园或广场类(安保或保安)服务项目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与本项目履约质量紧密相关,亦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性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各政府采购相关人,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发函至相关单位核实相关情况。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人及相关单位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认为,鉴于宝安公园的特点,对现场项目负责人的适配性要求较高,要求项目负责人能更好地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的开展,该评分项属于对项目负责人个人的能力要求,87号令中的“从业人员”非本评分项中的“合同约定人数”。经核实,采购人宝安区公园管理中心提供了设置该评分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加乐咨询公司认为,该评分项不考察投标人的总体从业人员规模,且不限制项目负责人积累相关经验时的供职单位。评分项设置“公园或广场类”服务项目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与本项目履约质量紧密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认为,鉴于宝安公园的特点,“投标单位经验情况评价”评分项设置“公园或广场类”项目服务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且财政部令第87号所定义的“从业人员”并非评分项中的“合同约定人数”。经核实,采购人宝安区公园管理中心提供了设置该评分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加乐咨询公司认为,“投标单位经验情况评价”评分项没有考察投标人从业总体人员规模,仅考察投标人的同类项目服务经验;评分项设置“公园或广场类”服务项目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与本项目履约质量紧密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