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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10个典型问题,财政部来回复

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10个典型问题,财政部来回复

一、留言编号:4978-3671236的网友提问


采购文件中列明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成交后收到其他供应商的质疑,质疑成交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不符,经查明,成交人的营业收入填写的数据为上一年末12月份的营业收入,而非上一年度数据。但未列明行业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数,成交人的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数是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国库司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供应商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由财政部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二、留言编号:5553-3658483的网友提问


在2021年1月采购招标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有涉及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需要申报,这里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指供应商上一年度数据?如果供应商确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声明函和小微企业名录截图,但是上述数据填写的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期间的数据,不是整年数据,请问:是否构成《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


三、留言编号:1400-3660098的网友提问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中要明确所属行业,企业投标只需要对应声明是否属于该行业中小企业即可?大多数企业经营范围不止一种,可能分属不同的行业,在中小企业名录库里的行业也不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行业类别严格划分的,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就有可能存在矛盾与质疑;2.第十八条,2022年起统计汇总上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是否包括非预留项目或采购包中小企业中标的部分?


国库司答复: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统计汇总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不包括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情况。


四、留言编号:1452-3668697的网友提问


请问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如为大型企业,但是提供的全部货物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投标人是否有投标资格?如没有投标资格,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没有供应商对自己身为经销商的中小微企业承诺条款,那上述情况在实操中如何进行,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否在申明函中添加投标人对自身的承诺?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供应商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为中小企业制造的,可以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供应商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列出货物提供商的相关信息。


五、留言编号:4762-3658623的网友提问


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小微企业,能否认定?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设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投标人为建筑类企业(经营范围仅有建筑工程类,无物业管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为物业管理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能否对此提出疑问,因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而作无效响应处理。


国库司答复: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应当对照物业管理划型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可以不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但不能以此为由否决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六、留言编号:9439-3649028的网友提问


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


国库司答复: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明显错误,可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七、留言编号:8978-3647720的网友提问


如货物采购中,所有货物制造商(如为中小企业)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如需要,那么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的企业盖章,是盖代理商的章还是实际制造商的章?例如:货物采购中,需要100种货物,代理商来投标,为其供货的制造商有100家(1家1种),这100家制造商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的,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留言编号:8989-3638852的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无论是货物还是工程、服务格式均有“全部”字样。具体如下:“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以下三种情形:(1)“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2)“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和(3)“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相矛盾?因为上述(1)、(2)、(3)三种情形本身就隐含着货物、工程或服务可能不是全部由中小企业提供。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改变附1的格式,删除“全部”字样?


国库司答复:对于部分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注明分包给中小企业部分的具体内容。留言所述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全部”是指分包部分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项目的具体分包。


九、留言编号:6319-3652068的网友提问


根据46号文,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规模人数,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应该不属于小微企业,但投标人认为是小微企业,并且声明为小微企业。1、这种情况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作为资格审查,采购人是否要根据300号文判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判定。2、规模人数是真实的,但投标人自行判定是错误的,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国库司答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时对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十、留言编号:8432-3642623的网友提问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如果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有一家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但投标人不是软件开发商,只是代理商负责投标的,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单位指的软件开发商,还是投标人(代理商)?


国库司答复: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允许代理商投标。在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应当由小微企业承接,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承接服务的企业为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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