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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怎么办?

案例 | 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怎么办?

关键词


单一来源采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专家论证


案例回放


某一水下考古调查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只有一家供应商A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因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三家或以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该项目废标。


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制作符合采购需求、合理、无限制或排他性条款,也无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根据当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之规定,采购人可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小组论证后一致认为,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A单位完全具备该项目需要的专业考古船只及设备,专业能力及人员专业素养条件,在本项目中具有唯一性。但A单位系正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分析监测技术、空间及微观测量技术、新材料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等技术考古科研,考古标准技术规范研究,组织水下考古、边疆考古、科技考古、中外合作考古等工作。


问题引出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唯一供应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怎么办?


专家点评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专家介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有三种: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由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限制了采购人的选择,只能从该供应商处采购。但案例中的唯一供应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选择该单位。


某业界资深专家给出的意见也是不能选择。该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项目的。但哪些事业单位可以投标也是有限制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可见,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同样不能承接政府采购项目。


财政部综合司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能参与投标。


该专家表示,如果该项目只能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购,说明该项目采购品目就不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建议财政部门修改集中采购目录,将该采购品目移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特聘专家宋军则认为,案例中的项目是必须做的,显然修改集中采购目录来不及。第一次公开招标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而且经单一来源论证小组论证适合单一来源采购,证明该项目市场有限性。虽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投标,但个人认为不少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还处在改革期间,可以参加政府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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