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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设备采购项目可否要求技术参数确认函?

案例 | 设备采购项目可否要求技术参数确认函?

关键词


技术参数确认函;厂家授权;实质性要求


案例回放


在某高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主要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未提供不得分”。投诉人A公司认为上述要求属于歧视性条款,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评审依据要求的是技术参数确认函,并非制造商的技术参数授权函,只是证明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不存在歧视性,因此认定A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设备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参数确认函吗?


专家点评


“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盖章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不合规。”APP有问有答频道专家万玉涛指出,这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证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看来,要求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实际上是要求制造商背书。“按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制造商出具技术参数的证明文件,但是不能将其设置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如果与采购需求相关,则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


“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指出,理由有两点:一是不论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作为实质性要求,还是作为资格条件,其效果是一样的,即投标人必须拿到厂商授权,否则就不能成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二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生产厂家都实行独家代理制,许多供应商即使没有获得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也可以拿到厂家货物。如果必须要有厂家授权书,无疑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特约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也表示,在国产设备采购项目中,厂商授权、背书等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在综合评分法中也不鼓励设置为评审因素,即便是设为评审因素,分值也不宜过高。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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