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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制造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盖章,合规吗?

要求制造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盖章,合规吗?

一个采购预算150万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中这样规定:投标人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且所投货物为中小企业生产制造的,需加盖生产制造企业的公章。根据该表述,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是其他企业生产制造的,那《中小企业声明函》除了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外,还需加盖相关生产制造企业的公章。如果投标人只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可以以此作无效投标处理。


此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6家企业参与了投标,有3家生产制造企业和3家代理商。3家代理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只有投标人的公章,没有生产制造企业的公章,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3家代理商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价格优惠的唯一证明文件。那么,除了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外,如果是代理商投标,是否生产制造企业也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需要在声明函上加盖公章? 


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这样解读: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46号文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因此,只需要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如果是代理商投标,并不需要提供制造企业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是加盖制造企业公章。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上述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制造企业加盖公章的做法是违规的。另外,3家代理商的声明函是有效的,不能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遗憾的是,3家代理商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说明这3家企业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相关知识并不了解。政府采购有一套严谨的游戏规则,如果供应商不及时学习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吃亏的就是自己。


投标人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怎么办?


上述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介绍原因,之所以让投标人和生产制造企业都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加盖公章是双保险,万一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表示,政府采购现在对供应商实行承诺制,为的就是减轻供应商的负担,供应商对自己的承诺负全责。符合46号文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所以,为了所谓的“双保险”就要求非投标人的制造商也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盖章的做法是违规的。


有采购人担忧,万一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怎么办?按照4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其目的就是利用供应商的同行关系监督供应商诚信响应。


需要注意的是,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其他供应商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答复质疑只能根据采购活动中获取的材料做出书面审查。在没有进一步的材料时可以如实答复质疑,并告知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投诉救济。在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可以向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供应商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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