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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六个“关键词”

探讨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六个“关键词”

7月15日,财政部再次发布最新版本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10章125条,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方式程序等方面,对现行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订。通过此次制度建设和重构,笔者想通过几个印象最为深刻的“关键词”谈谈对《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关键词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统一大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个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的设施高标准联通,要素和资源市场,以及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同时,市场的监管要公平统一,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进一步规范的大市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其他采购实体”均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并公布,集采机构可以跨区工作,政府采购政策统一性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使政府采购过程实现高效畅通。《征求意见稿》破除政府采购过程中地方保护和歧视行为,坚决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这也是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关键所在。


关键词二:采购人


《征求意见稿》中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在具体工作中的确存在政府采购法并未能涵盖大部分工程采购和公益性采购的情况,如:城市公交车采购。相关条款规定政府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经济生活中有些项目采购主体为企业法人,尽管资金来源可能为财政性资金,但不在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内。这次《征求意见稿》将“采购人”范围进行修订,把提供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非常及时的。


关键词三:讲求绩效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提出“三公一诚”原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其中,“公开透明”排在首位。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采购腐败”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不同程度的问题仍存在。中国社科院2013年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如今再次梳理《征求意见稿》,从政策一步步细化、可操作化的过程中,讲求绩效,将政府采购融入更多的绩效评估思维,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有必要的。建议可以先期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试点”,设置政府采购“采购需求合理性、计划备案规范性、代理机构专业性、信息公开准确性、评审公平公正性、质疑投诉有效性、合同签订合法性、履约验收客观性”等个性化的评价指标。通过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将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和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并将跟踪问效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其中,应该注意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绩效评估要分开来做,不能只用一个市场价衡量。


关键词四: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是一种以需求为基础的创新政策,在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培育领先企业和创新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长期来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果发挥得充分,比研发补贴能在更多领域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动。近年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维护国家安全内容,支持绿色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通过全面意向公开、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等措施。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明确,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另外,目前我国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政府采购进入市场还存在着一些制度障碍,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建议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化支持,促进企业创新,更好地实现供给侧水平的提高。比如:“首台套”定购采购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让政府采购成为企业创新的重要动力和有力支撑。


关键词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当前我国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政策导向显著,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实践中中央与地方财政部门日益重视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落实相关文件的必然要求,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过去的制度建设重点放在了选择供应商上,而对于供应商是否能更好地履行义务,是否能达到政府采购的目的,考虑得不够充分。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确定依据、方法,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实施计划等。建议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上的同时更要强调其落实的效果。在当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这条主线,将成为这场改革和发展的助推器和新动力。只有采购人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完善采购需求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才能真正把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六: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征求意见稿》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新增内容含:增加创新采购、最优质量评标法、低于三家也可开标、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构成、等标期可以缩短到10日、增加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框架协议拓展到工程建设领域等。改革的幅度很大,做了很大的调整,有了很多新的东西,范围更广,标准更统一。如:询价扩大适用至“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结合不同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市场供需情况,梳理出不同竞争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评审方法。建议在“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和“采购方式的基本程序”的主要程序和重要控制节点上能明确更清晰、合规的操作流程。


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政府采购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衔接,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总结实践经验,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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