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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采购时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专家来答复中小微企业采购时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专家来答复小额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吗?大型企业控股子公司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民办非企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采购活动中这些关于中小微企业的问题是否困扰到你了呢?看下这10个案例,有没有得到一些启示呢? 案例一:小额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吗? 一个预算70多万元的中型水库竣工验收抽检服务项目要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服务要求提供满足工程要求的竣工验收质量抽检服务,包含组织竣工验收质量抽检计划、方案编制;抽检计划实施、报告汇编归档工作等。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该项目要求由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单位来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46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该项目究竟是否预留一定份额给中小企业呢?采购人犹豫不决。 这个预算只有70余万元的项目,是不是必须预留给中小企业呢? 案例二: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享受扶持政策吗? 2021年7月,某市第一中学2022年办公家具、课桌椅、讲台、书包柜、学生午休床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39万元。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载明:评审时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A公司系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B公司决定组成联合体C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对应行业属性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A公司、B公司在本项目中均属于小型企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定联合体C属于小型企业,并给予10%的价格扣除,中标结果公告后,联合体C中标,A公司、B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公告。在法定的期限内,D供应商和E供应商提出质疑:D认为A公司、B公司属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两者组成联合体一起参与投标构成串通投标,联合体C中标应认定无效;E供应商认为联合体C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对应行业属性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应当属于中型企业,不应享受价格扣除。 A公司、B公司均属于小型企业,这两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C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吗? 案例三:投标产品辅料非小微企业生产能享受价格优惠吗? 某市交通运输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交总站充电桩设备及安装。该项目采购预算330万。招标文件明确,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此次采购设备部分包括充电主机和100个充电桩,安装部分包括电缆材料及安装、充电场地监控摄像设备等。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对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 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A公司质疑内容主要为,其应该享受10%价格扣除,为什么没有享受到。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A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工程辅料-电缆厂家非中小企业,以及A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中涉及的某个产品-监控摄像的生产厂商非小型企业,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A公司对质疑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最终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主要原因是,采购活动中存在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确认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其中中小企业的认定问题还是引起了关注。 中小企业提供的投标产品辅料非小微企业生产,能否享受价格优惠? 案例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格力电器为小型企业,应当怎么处理? 2020年7月,某初级中学询价采购开水设施、淋浴设施、厨房设备、风扇采购项目,预算53.62万元,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提供货物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 A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其为小型企业,且提供本次采购项目的货物为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但是A供应商在此项目提供的询价报价单中列明所响应部分产品“空气源热泵(常温10P),品牌:格力,规格型号:KFRS-39M/NaBS,数量:3台,单价:41630元,合计金额:124890元。”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且提供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授权书,确认A供应商作为此次采购项目中“格力”品牌商用空气能产品的经销、供货商参与此次采购活动。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以38万元的报价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当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注意到问题并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出了《申请确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规模的函》,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回复确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工业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随后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承诺,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对该供应商处以0.27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评审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虚假,评审专家应该怎么认定? 案例五:大型企业控股子公司如何划型?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21年1月, A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实施新冠肺炎储备物资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1562万元(01包:104万元;02包:130万元;03包:463万元;04包:45万元;05包:260万元;06包:355万元;07包:205万元),超过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类型为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大型企业某省外贸集团C控股子公司D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响应,并在01包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为小型企业并中标。财政部门随后在监督调查中发现,D公司实际为中型企业,并认定D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财政部门决定D公司处以01包采购金额(87.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39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大型企业控股子公司是否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案例六:民办非企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2021年8月,A市民政局委托B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百镇千村助爱牵手”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采购项目,对全市21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分点位(原则上一镇选一个村为点位)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关爱服务。采购预算60万元,项目类型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该市C心理援助中心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C心理援助中心为该市团委作为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机构。经过评审,C心理援助中心成为成交供应商。 随后,该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认定,C心理援助中心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在递交的其他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C心理援助中心处以采购金额(6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案例七:“双一流”大学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竟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假? 日前,一份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安大学因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起因是作为事业单位的长安大学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并声明自己是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21年12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财罚〔2021〕3 号),称: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地质队组成联合体参与甘孜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州本级应急管理局甘孜州活断层普查服务采购项目05包投标,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你单位(联合体中标)成为该项目05包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为526.48万元),已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档案材料,你单位投标文件等证据为证。 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05包采购金额(526.4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6324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中长安大学和地质队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案例八:与大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小型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吗? 某代理机构受委托,对某学校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预算为216万元,服务期限一年。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公告发布后,有7家供应商下载了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共有6家投标供应商送达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由四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承诺制,实力较强的A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而且人数等条件完全符合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资格检查予以通过。 经评审,小型企业A公司得分第一。预中标结果公告后,有公司提出质疑,要求确认A公司中标结果无效,理由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某上市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条规定,A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资格审查应不予以通过,中标无效。对于该质疑有两方面意见:一方意见是A公司不属于中小型企业,中标结果无效,另一方意见A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小型,不享受扶持政,但中标结果有效。 与大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小型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呢? 案例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有误,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参加投标的A供应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而是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46号文颁布实施后,同日失效)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的。评标结束后A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公告中标结果和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投标无效,采购人应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顺延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发现A供应商确实没有按照46号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顺延B为中标供应商并报告财政部门。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自己投标的货物确实由小企业制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导致自己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从而错失商机,要求采购人废标重新采购。 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投标有效吗? 案例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填写供应商自身企业性质吗? 某集采机构受某医院委托,对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本项目的预算为450万元,共分为4个包,投标人可投任意包件,但需要按包件独立投标。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1—4包都允许接受进口产品。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了格式要求。投标截止后, 每一个包均有4家供应商前来投标,且全部为经销商(都非制造厂家)。其中A公司投了第一包(进口产品)和第三包(国产产品),且按规定递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A公司在声明函中填写了自己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微型企业,也填写了设备制造厂家的企业性质为中型企业。 A公司的企业性质究竟应该如何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