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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指定颁发部门的培训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案例 | 指定颁发部门的培训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关键词


培训证书;评审因素;分值设置


案例回放


案例回放:在某地垃圾分类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中,A公司针对采购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回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称:“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人员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得2分,此项设置存在严重的排他性,且并非国家强制性要求,与本项目采购要求实施无关,明令禁止设置为评审因素。”


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认为,不能指定为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因各地主管部门不同,只要是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即可;另安全证书与本项目采购要求实施无关,此项变相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因此,认定A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指定颁发部门的培训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专家点评


业内专家金翔认为,在本案例中,指定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具有限制性。但是对于培训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培训证书。如果所述培训证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是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或评审内容的:一是培训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且与履行中标或成交合同有关的;二是此项培训是全国性的,而不只是某一特定行政区域才有。反之,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或评审内容。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的专家也认为,本案例中的设置存在指向性,如果人员培训证书与采购项目具有相关性,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但是不应该指定颁发部门。


某业内专家指出,采购人采购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设备,涉及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内容,如医院采购CT、磁共振、基本建设工程等,采购人为了确保项目是由专业的团队来组织实施,对承接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实施团队或专业证书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评审因素放入评分标准中,一般为3~5分。


特约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强调,人员培训证书一般体现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在采购文件中能否设置为评审因素,需要考虑三点:一是该培训证书是否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合同的履行相关;二是是否具有歧视性或者限制性,如条件中有无对企业成立年限、规模等设置门槛;三是是否是行业普遍,能够满足市场充分竞争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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