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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评审专家案例,从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10个评审专家案例,从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可以认定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投标无效吗?从供应商离职还差5天满三年,评审专家是否应当回避?……这些与评审专家相关的问题你都了解吗?10个案例为你来解答。


案例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该怎么罚?


某市档案局档案翻译整理项目成交结果公布后,该省财政部门收到群众举报,称该项目评审专家组成不合法。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评审专家王某以工作单位、技术职称等级等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采购专家资格;另外,在项目评审时,3位谈判小组成员只到场2位(李某、张某)就开展谈判活动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迟到的王某到场后对此程序未向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同意已形成的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最终,该省财政部门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将王某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永久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从事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再申请加入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追缴其所得评审费并按原渠道返还有关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同时,将该处理决定通报王某所在工作单位。李某、张某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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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可以认定相关供应商投标无效吗?


2021年6月,某单位厨房设备、排烟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50万元。2021年6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投标时间截止时,共有6家供应商投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还有5家合格供应商,评标委员会依照顺序推荐了A、B、C三家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最终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评审专家李某一年前是在A投标人处工作的技术人员,理应回避却没有回避,要求认定A投标人投标无效,顺延第二名即B供应商为中标人。


该单位和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确认:评审专家李某一年前确实和A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认定A投标人投标无效、中标结果无效。在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后,还有4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决定顺延第二顺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了有关情况和李某的违法事实。


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可以认定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投标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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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从供应商离职还差5天满三年,评审专家是否应当回避?


2021年5月,某单位LED灯具、电源开关、普通光源电器及配件等照明设施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360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评审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以300万元的报价中标。


B投标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质疑:评审专家赵某曾在A供应商处做过技术主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要求认定A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在向赵某核实时发现:赵某确曾担任A投标人技术主管,但于2018年5月31日与A投标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经计算,赵某距离与A投标人解除劳动关系满三年还差5日。该采购代理机构拿不准:此种情形下,赵某是否需要回避?项目的评审结果是否有效?


赵某距离与A投标人解除劳动关系满三年差5天,应当回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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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亿元项目,评标委员会组长竟分工打分,怎么处理?


2021年11月,某公安局智慧警务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2.1675539342亿元。经评审,A供应商以1.96631830亿元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发现:评审专家胡某、周某某、唐某、冉某、张某、施某和汤某某7人在项目评审中,存在以下情况:(一)该项目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组长胡某某对参加投标的8家投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2家,其他评审专家分别负责1家进行安排;(二)评审专家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评标规定独立评审。尤其是对投标人现场阐述评分环节,投标人现场阐述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专家就各投标人现场阐述情况进行讨论,评标委员会组长胡某某提议按照A投标人9分,B投标人8分,其他7分以下进行评分,其他评审专家未提出异议;(三)7名评审专家按照座次,从评标委员会组长胡某某开始,依次对各自负责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涉及的技术分、商务分部分提出评分意见或评分范围,其他评审专家参照评分。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决定给予评审专家胡某、周某某、唐某、冉某、张某、施某、汤某某等7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退还已领取的评审费等处罚。


评审专家分工协作打分可以吗?组长是否要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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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查验资质证书需扫二维码,评标委员会该怎么办?


某教育科技体育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食材配送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284.255985万元。关于配送运输设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满足此项目需求的冷链车辆,自有车每提供一台车得1分,租赁车每提供一台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所需提供的材料为购车或者租车合同和发票,或者提供供应商或合同租赁公司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车辆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者提供无效得0分。评审中,A供应商提供了9本加盖公章的行驶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车辆图片,并未提供其他材料来证明该车辆为冷链车,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该项得分为0。


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扫描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上的二维码,可以看到行驶证注明为冷藏车,即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车辆为冷链车,其公司所提供的汽车资料,也可以通过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系统或国家发改委整车汽车公告查询系统商车网等网站查询得知为冷链车。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因此,A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说明其提供的车辆为冷链车,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查验投标人资质需扫描二维码,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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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评审过程中专家私自离场怎么处理?


某中学新建护坎及围墙项目竞争性谈判,预算为160万元。公告称:谈判日期为4月25日,谈判地点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谈判二室。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3人(从专家库抽取2人,采购人代表1人),其中一名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为周某。


该市已完成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远程监控,该市财政部门远程监督管理人员发现:周某于2020年4月25日9时31分10秒到达评审场地所在楼层签到,9时32分31秒通过安检出入口进入前往评审室的通道,9时32分55秒进入谈判内,9时42分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13时39分10秒开始离开评审室,13时43分通过安检出入口走出。所有参与谈判的响应供应商第二次报价于14时40分结束。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在项目评审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周某于2019年4月25日13时43分未向任何人说明任何理由就擅自离开评审室,严重影响了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影响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后经采购人打电话询问,其才告知有重要会议参加故先行离开。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周某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完成评审工作,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周某不负责任的违规做法,直接导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研究决定,对周某给予警告处理。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私自离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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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连襟”,需要回避吗?


某市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960.7万元,8月6日开标。8月4日,代理机构通过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张某被抽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中标,随后B供应商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评审专家张某是连襟,张某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B供应商还同时举报至该市财政局,该市财政局查证属实,认定张某与中标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最终,对张某罚款人民币4万元。


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连襟”,需要回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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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评审活动进行到一半发现专家资格被取消了,怎么办?


某事业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货物,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多达37家。因此,评审活动安排了两天的时间进行——3月30、3月31日,王某是评审专家之一。


3月31日评审开始前,项目负责人突然在政府采购网上看到,当地监管部门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取消王某评审专家资格的通知。该通知显示,王某此前在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时,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记★条款的品目所有参数必须满足”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2家未响应谈判文件★条款要求的供应商进入了谈判程序。当地监管部门决定,自3月31日取消王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于是,项目负责人提出:王某还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吗?


评审活动进行到一半,有评审专家的专家资格被监管部门取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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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应如何处罚?


2020年6月,某市级农业公共安全与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农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预算38.518万元。由组长刘某、评审专家夏某以及采购人代表周某组成磋商小组。经磋商,C供应商以38.32万元成交。采购活动结束后,当地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通过收听查看音频视频录像资料发现,夏某在评审中过程中多次就评分项与刘某、周某进行协商讨论,并抄袭刘某、周某评分表。通过对夏某、采购代理机构的询问,也证实了夏某、采购代理机构抄袭他人评分表等事实。


因此,财政部门认定:夏某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抄袭他人评分表的行为,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决定如下:中止夏某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


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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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评审专家年纪大,安排人进评标室帮助录入评审报告,是否可以?


某石桥建设工程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预算376.41096万元。2020年3月31日为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采购活动结束后,当地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1名A代理机构人员全程在评标室操作电脑,另1名人员频繁出入评标室。采购代理机构A对此解释称 “因评审专家年龄偏大,在评审之前与我公司商议,派遣1名工作人员协助操作电脑,……并未参与文件的讨论;另1名工作人员出入评标室是协助解达(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事宜”。财政部门通过查看视频录像资料发现,并不是所有专家的年龄都过于偏大;经查看评审报告可知,除了磋商报告一页是电子打印外,其他评审报告的资料均由专家手工填写。


评审专家年纪大,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安排人员进入评标室帮助录入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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