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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如何理解“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在招标采购中,投诉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屡屡发生,为此笔者尝试结合法院判例、住建部的答复函以及对挂证查处情况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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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不一定必须有劳动合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其中“受聘”属于相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进行合理的解释。

受聘不一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严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结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对“受聘”不应作限缩性的解释。受聘“单位”或“企业”并非指具有特定资质的单位;“受聘”亦非特指与受聘“单位”或“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作为特殊行业,其执业活动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准其在从事注册建造师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职业,符合行业管理的需要,亦符合管理办法构建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制度的立法本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指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受聘”并非特指与受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参考判例1:查永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建设部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697号)

参考判例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05行终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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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属同时在两家单位受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指出,注册建造师作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现场的负责人,其执业活动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准其在从事注册建造师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执业,是出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考虑,也符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参考判例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20)苏09行终276号

参考判例2: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1202行初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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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实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挂证”相关实务问题总结如下:

问题1、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将证书注册到B公司属挂证吗?
答:除退休人员被A公司返聘外,不属于。

问题2:证在A公司,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持证人现在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答:算。未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问题3:证书注册在总公司,但是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算挂证吗?
答:不算。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不构成挂证。

问题4:某高校教师,在高校缴纳社保,证书注册在高校的三产公司,工作也在三产公司,问属挂证吗?
答: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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