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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如何填写?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如何填写?

《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填写企业从业人数,如何定义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所有缴纳社保的人员,还是所有缴纳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从业人员需填写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数量,包括缴纳社保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该是所有在职人员。这些人里有的缴纳社保,有的可能没缴纳,现实中存在不少“在职人员数量多于缴纳社保的人员”。


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侯艳丽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对“从业人员”的解释,从业人员应当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包含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沈海青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由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从业人员数量”没有明确的口径,实践中经常会因统计时点、劳务派遣、病退内退、实习试用、临时借用、外派工作等具体问题在认定上产生困惑,在政策执行上就可能产生偏差、带来矛盾。


沈海青说,其实,这一困扰不难解决,关键是把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系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牵头制定,政府采购领域应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的政策解释口径为准,即:“从业人员”为时点指标,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更加具体的解释,参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


工信部在答复朱某“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问题时,对“从业人员”的解释如下,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纳入合并计算。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缴纳社保但不在公司上班有很多情形,比如停薪留职、社保的挂靠,这些都不算“从业人员”。在他看来,劳务派遣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人员,属于接受劳务派遣一方的从业人员,而劳务外包是把一部分工作包给别的公司去做,比如建筑公司把一部分工程包给其他公司去做,那么这个接受分包的公司的人员就不属于建筑公司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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