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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国家强制性资质,投标时可用承诺函代替吗?

案例 | 国家强制性资质,投标时可用承诺函代替吗?

关键词


国家强制性规定;资格条件;承诺制


案例回放


某机关物业项目采购,预算为3300万元,最高限价32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一采三年。该办公地设置了独立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消防联动功能。消防控制室工作手册要求: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实行三班倒,每班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名为领班,负责控制室人员的管理及值班时紧急情况的处置。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至少满足6人以上、其中中级(四级)及以上不少于2人(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6名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在投标人处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提供6名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在投标人处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对新企业构成限制性,应当允许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承诺函。


问题引出


消防准入性资格证书设为资格条件,可以用承诺函代替证明材料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四级)及以上不少于2人,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雇佣关系,这属于落实国家强制性强制性、前置性规定,不能用承诺函代替。


2015年7月29日,《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但两证长期有效,可以通用。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154号)等要求:消防控制室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四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因此,应当设为资格条件。由于消防涉及公共安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事项不适用承诺制。因此,本项目不得适用承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少于6人持证人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同时要求提供6人在投标人处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不存在对新企业的限制性,也不可以设置为承诺事项。


业界专家姚鲁提醒,法律和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明确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应当适用声明函、承诺函,如:监狱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但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监狱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不适用声明函(承诺函);与此类似的还有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规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和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并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这就意味着,此类项目中,只能设置要求供应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可要求原件备查),而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对于非人身性、又没有法律规定的事项,哪些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呢?谢言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借助政府官方网站可以查询的资格事项,可以适用承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承诺函。无法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的,只能通过信息公开让其他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对承诺内容进行监督,即无法通过信息公开让其他供应商知情的,如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历、业绩,项目服务团队的人员组成情况,并没有要求在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开,则不应适用承诺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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