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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可以列举参考品牌吗?

采购文件中可以列举参考品牌吗?

采购文件中不能指定品牌,这一点是很明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第六项就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不能指定品牌,但是可以列举参考品牌吗?比如,采购文件这样规定:清单中如列品牌均为参考品牌,不作为指定品牌,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它品牌报价,但供应商所报产品品质、档次、性能、技术参数不低于或相当于参考品牌。


这里首先明确,不可以,列举参考品牌的做法依然属于变相指定品牌。有的从业人员认为,有些东西如果不列参考品牌,是很难表述清楚技术要求的,列参考品牌可让采购需求更直观。他还给出了法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但这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规定,不能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列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是直接限定或是指定品牌,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委员会造成误导或暗示,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至于有从业人员认为,有些货物如果不列参考品牌,是很难表述清楚技术要求的。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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