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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资质为什么不能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中,资质为什么不能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中,资质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吗?比如,某学校食堂改造施工项目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这样规定:供应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2分。 答案是不可以。施工资质是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没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从事施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将施工资质作为评分因素,那么没有资质的企业仅仅是被扣掉相应的分值,很有可能会中标成交。没有资质的企业,怎么能中标呢成交?所以,资质在采购文件中必须作为资格条件,而不是评分因素。 资质只能作为资格条件,这个道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在这个基础上,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后,是否可以再将资质等级作为评分因素呢? 比如,有一位从业者向我们咨询,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又这样规定:具备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加3分;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加5分。他进一步解释说,这样规定并没有排斥具备三级到一级资质的所有供应商,同时还体现了竞争择优的原则。 乍看好像确实有点道理,采购人给予优秀的供应商更高的分数,本无可厚非。但是这里需要弄明白,施工资质等级高,是否意味着更优秀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翻看了住建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后发现,施工资质等级高,并不意味更优秀。施工资质等级高,只是说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更大一点,并不意味着施工质量就高。 其他行业的资质也都是如此,划分资质等级,只是一种市场准入管理,而不是用来划分企业的优劣。所以,资质等级属于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要素,不可以作为评分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