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招标延用三年,代理费一怎么收呢?一次招标延用三年,代理费一怎么收呢?取,还是一年一收取呢?”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服务类项目采购后,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上咨询。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律师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根据上述规定,代理费用收取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属于合同可以自由约定事项,在程序合规性上应当注意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收取方式及标准即可。 周兰萍表示,在政府采购具体实践中,各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注意地方性文件对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规范,在收费标准等方面需要符合各地政策要求。比如,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于2019年出台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试行)》就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中标服务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并给予相关折扣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介绍,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第31号令废止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等系列招标代理收费的规范文件,招标代理开始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来说,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只要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收费标准,投标人又未提出异议,都是合法的。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需要看采购合同是签订一年还是三年。如果只签订一年后两年续签,就存在后两年不续签的可能性,因此按三年的服务费收取招标代理费就不尽合理,如果一次签订三年,按照三年的服务费收取招标代理费就相对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