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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三年社保证明,合理吗?

案例 | 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三年社保证明,合理吗?

关键词


社保证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


案例回放


某化学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缴纳职工三年(2019年2月-2022年1月)社保证明。投标人A公司提供了2019年8月-2022年1月的社保证明,被采购中心通知:因其所提供的职工社保证明不满三年,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不能投标。


A公司认为,社保证明不该作为资格条件,要求提供三年社保证明,更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A公司提出质疑。


问题引出


将社保证明作为资格条件,可以吗?


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三年社保证明,合理吗?


专家点评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见,将供应商提供社保证明作为资格条件是合理的。


另外,该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可以直接明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但不应限制供应商缴纳社保的时间,这排斥了很多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入职不久的员工,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应该严格禁止。


“提供三年社保证明太不合理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也认为,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无非是想证明该职工为投标单位人员,只要提供一个月社保证明就可以了。在上述案例中,要求提供职工的三年社保证明,这说明在职工公司满三年才能参与采购项目,完全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特约专家谢严俊认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应尽义务,对于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投标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三年社保证明,对新成立的企业具有歧视性。


那么,招标文件应该如何设置呢?谢严俊认为,通常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对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对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另外,为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招标文件可以设置: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其他材料诸如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要求,实行承诺制即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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