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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A供应商投标文件混装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构成串标吗

案例 | A供应商投标文件混装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构成串标吗

关键词


供应商;串通投标;相互混装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某教育和体育局幼儿园生活用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38.75万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身份证原件混装在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A、B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随即向财政部门报告。


接受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时,A供应商称,该公司的投标文件由陈某某代为制作,对投标文件中出现B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身份证事毫不知情。


问题引出


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混到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专家点评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认为:政府采购认定串通投标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本案例中,B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体现的是B投标人投标文件响应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可以视为B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因此B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混到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构成“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因视为串通投标成立。两份投标文件均盖有A投标人、B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有审慎义务,因此,A投标人、B投标人均要承担串通投标带来的法律后果。A投标人声称对“投标文件中出现B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身份证事宜毫不知情”,是说不通的,也不能免责。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评标委员会发现A投标人、B投标人后,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立案调查,根据各种线索、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认定。一经查实,应当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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