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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标产品辅料非小微企业生产能享受价格优惠吗?

案例 | 投标产品辅料非小微企业生产能享受价格优惠吗?

关键词


中小企业认定;价格扣除;采购标的


案例回放


某市交通运输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交总站充电桩设备及安装。该项目采购预算330万。招标文件明确,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此次采购设备部分包括充电主机和100个充电桩,安装部分包括电缆材料及安装、充电场地监控摄像设备等。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对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


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A公司质疑内容主要为,其应该享受10%价格扣除,为什么没有享受到。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A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工程辅料-电缆厂家非中小企业,以及A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中涉及的某个产品-监控摄像的生产厂商非小型企业,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A公司对质疑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最终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主要原因是,采购活动中存在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确认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其中中小企业的认定问题还是引起了关注。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提供的投标产品辅料非小微企业生产,能否享受价格优惠?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上述案例中,采购的内容虽然包括货物和工程,但招标文件已经明确,项目属性为货物。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该专家表示,该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采购项目为货物采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不应再对工程的承建商或者服务承接商作出要求,也不应再考虑划型标准规定的其他行业。


财政部国库司在其网站答复网友提问时答复:“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含有少量服务的,一般仅对货物的制造商的类型作要求,且一般只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材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和辅料等材料不作为标的物是比较合理的。实践中,很多货物项目采购文件不会把货物分为主要标的、配件、辅料,而是把这些需求都写在采购文件里的采购清单中,都被算作采购标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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