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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标后进行分包,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国有企业中标后进行分包,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某个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一个国有企业中标后,要分包采购一批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且采购金额达到了公开招标规模标准,那么分包采购的这部分材料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呢?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发包行为是指建设单位选择承包单位的过程,而承包单位再进行分包不是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的发包行为,也就不需要遵守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说,上述问题中的国企中标再进行分包,不管到不到招标规避标准,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因此,如果分包的部分属于暂估价,那么分包的时候就还是必须招标的。这是因为,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也就是说,暂估价在招标发包的时候并没有经过竞争,那么就需要在分包的时候通过竞争的方式来选择承接单位,而不可以直接选择承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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