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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相互混装”才算串通投标吗?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相互混装”才算串通投标吗?

“相互混装”如何理解?


案例回放:在一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中,评审专家发现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另一个投标人的材料。关于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两位评审专家产生了争论……


评审专家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评审专家女:不对!这条规定是“相互混装”,就是说两份投标文件中都出现对方的材料才算串通投标,一份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另一个投标人的材料不算。


评审专家男:那要这么说的话,万一某个投标人想陷害其他投标人,故意将其他投标人的资料写入自己的投标文件,被陷害的投标人岂不是太冤了?


评审专家女:哦,好像也有道理???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投标文件混装,必须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算串通投标吗?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要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其他投标人的材料,或者盖了其他投标人的公章等,就应该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际中,出现这种情况基本都是因为几家投标人串通之后,交由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此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出现疏忽,将某投标人的章错盖到其他投标文件上,或者写错投标人名称、装错资料等。


87号令第三十七条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如果将“相互混装”理解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条规定的操作性将不复存在,因为发生这种情况的几率非常小。


用这种方法陷害别人,但现实中很少发生。即使真的发生了,被陷害的投标人可以通过质疑、投诉、举报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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